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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公開辦法 第11條

請求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行政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 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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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