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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除設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之,並由行政院經 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別負責運用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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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