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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委員會會議應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二、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 一人擔任主席。 三、本會開會時,執行秘書、稽核、副稽核均應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 關機關負責人列席。 四、本會開會時,應由執行秘書先編擬會議議程,呈經主任委員審閱後, 再印發參加會議人員。 五、本會會議紀錄,應按期報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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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