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4條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會文書處理,依左列之規定: 一、本會行文,重要者應經主任委員核判後繕發,普通文件由執行秘書代 為判發。文件署章由擬稿人預先註明蓋用主任委員簽名章或本會條戳 。 二、來文附有銀錢支票匯票及有價證券者,收發人員應登簿先送出納人員 簽收保管,再將來文呈送執行秘書分辦。 三、來文封面註明「密啟」「親啟」者,先送執行秘書處理,其餘統由收 發人員拆封登記後再呈執行秘書分辦。 四、重要文件應先簽具意見,報請核定後,再擬稿送判,有時間性者,得 簽稿併送,例行文件或有成例可循者,逕行擬稿送判。 五、撰擬文稿,應一文一事,需要會簽者,應先會簽後送核。 六、文件收發簽擬審核繕校用印,各經辦人均應註明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