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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計長移交應造具清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印信。 二、人員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其存款。 四、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業務計畫、當年度施政計畫截至交代日止之執行情形。 六、各直屬主管人員主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各直屬主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七、其他應行移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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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