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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主計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主管人員交代,由上級主管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代,由直屬主管派員監交。 移交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因故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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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