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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規範了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查或抽查等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時的收費標準,確保使用者了解並遵循相關收費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4-14・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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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生之普(抽)查資料處理費,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資料項目不足五十MB計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計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計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計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儲存媒體,且資料量依普(抽)查資料項目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二、須臨場為資料處理者,除前款普(抽)查資料處理費外,另加計場地設備使用費如下: (一)場地使用基本費每案件計新臺幣二千元。 (二)機器設備使用費每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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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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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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