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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 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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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