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 第2條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2條

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因使用者特定需求而衍生之普(抽)查資料處理費,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資料項目不足五十MB計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MB計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計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計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儲存媒體,且資料量依普(抽)查資料項目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二、須臨場為資料處理者,除前款普(抽)查資料處理費外,另加計場地設備使用費如下: (一)場地使用基本費每案件計新臺幣二千元。 (二)機器設備使用費每臺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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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