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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6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公務預算處,分八科辦事。 三、基金預算處,分五科辦事。 四、會計決算處,分四科辦事。 五、綜合統計處,分八科辦事。 六、國勢普查處,分七科辦事。 七、主計資訊處,分五科辦事。 八、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政風室。 十一、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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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