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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第30條

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 ,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 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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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