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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18條

分析師承組長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協助組長提供業務興革之建議。、            二 主辦重大事項之擬議與計畫。、             三 負責或評估重大專案作業。、              四 應用電子計算機有關技術之指導。、           五 督導有關業務之推展。、                六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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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