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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19條

設計師、管理師承組長之命處理電子計算機技術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擔任專案作業負責人。、                二 主辦重要單元業務。、                 三 負責或協助技術性作業之推展。、            四 擔任有關訓練課程之講師。、              五 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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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