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 第23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第一層對主計長、副主計長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 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