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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 第25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責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工作負依限完成與稽催之責。 三、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與工作負與有關機關及本中心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工作或文件,所引用技術或法令,負有正確妥 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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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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