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 第25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25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責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工作負依限完成與稽催之責。 三、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與工作負與有關機關及本中心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工作或文件,所引用技術或法令,負有正確妥 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