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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27條

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 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心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 蓋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 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 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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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