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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第33條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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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