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規範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設置、任務、職權及組織,以提升地方行政人員專業素養及行政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6-18・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地方行政管理業務革新發展之研議事項。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行政業務政策與執行之協調、溝通、講習、研習事項 。 四、政府重要法制、革新措施及管理新知轉介地方之研習事項。 五、各縣 (市) 、鄉 (鎮、市) 公所等機關公務人員之培訓發展事項。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相關圖書資訊之蒐集、分析及服務事項。 七、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八、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地方公務人員培訓研習等學員之服務、輔導、生 活照護、行政支援及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中心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 、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中心業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三人,秘書三人,編 審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秘書一人 ,編審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九人,技士 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第五條第九條所定各職稱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