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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第5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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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