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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條例 第6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三人,秘書三人,編 審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秘書一人 ,編審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十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 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 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二十九人,技士 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 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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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