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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參事一人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副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 秘書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工作人員四人,由本局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 業資格者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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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