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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法規的制定、修訂和廢止等工作得以有效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7-0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局組織條例第 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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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調解業務。 七、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八、交辦法案之研擬。 九、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事項。 十、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一、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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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由局長 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五人由本局主任秘書、企劃處處長、人力處處長 、考訓處處長及給與處處長兼任之。餘得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其 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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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參事一人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企劃處副處長兼任之,襄助執行 秘書處理本委員會事務。工作人員四人,由本局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 業資格者派兼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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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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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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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主任委員對於移送本委員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 時提出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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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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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受邀出、列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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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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