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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 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 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員 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 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 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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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