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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第2條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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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