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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規範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設置、任務、職權及組織,以培養地方行政人才、推動地方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7-12-27・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地方行 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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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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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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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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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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