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 第2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第2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在職培訓業務之執行。 二、政府重要法制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之研習。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職能評鑑與訓練之研究及執行。 五、地方機關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六、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訓練績效評估與在地化訓練之研究 、執行及推廣。 七、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及推廣。 八、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九、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十、其他有關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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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