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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處務規程 第6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行政業務之策略規劃及政策研究發展。 二、總處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三、綜合性人事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之擬議。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人事人員之派免、遷調、考核、獎懲、訓練及進修規劃。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工友(含技工、駕駛)之服務、待遇、考核、退休及撫卹事項之規劃及擬議。 七、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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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