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5條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院院長應依本條例
第九條
及
第十三條
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本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發言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院本部主管人員應依本條例
第十條
及
第十四條
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本院院本部經管人員應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及
第十五條
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 前項人員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本院院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行政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