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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三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左: 一、第一科: (一) 關於事業限制轉售價格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 關於對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行為之調查 處理事項。 (五)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參與結合或聯 合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 關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方法獲取他事業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 料或其他技術祕密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七) 關於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之調查處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仿冒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商品表徵行為之調查 處理事項。 (二) 關於仿冒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營業、服務表徵行為 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 關於仿冒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四) 關於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表徵及廣告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二) 關於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 四、第四科: (一) 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資料之審核事項。 (二) 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動態資料之掌握及檢查事項。 (三) 關於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管理、督導事項。 (四) 關於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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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