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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 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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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