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 第16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所各組、室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 明所長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