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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 第17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所職員之工作,由所長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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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二、關於機密及重…
第13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左: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第14條
各組室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送人事室彙整,陳報所長核定執行。
第15條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第16條
本所各組、室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核定之。
第18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
←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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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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