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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23條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務 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 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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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