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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 一、全國技能競賽。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國際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主辦;國際展能節職業 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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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