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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3條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由本會辦理。 前項技能競賽,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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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