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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4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條
下列單位得依
第二條
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會及商業會等法人團 體。 前項規定舉辦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單位發給 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申請免 術科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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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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