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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7條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閉幕典禮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事由 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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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