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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 第46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46條
選手於競賽完畢時,經裁判長會同大會工作人員將其作品編號加封,並將 大會提供之工具、設備及材料整理交場地負責人後,始可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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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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