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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7條

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隔一年辦理一次。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舉行;參加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舉行。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時,本會應於年度開 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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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