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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本會依下列原則選定技能競賽: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之職類。 二、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職類。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職類。 四、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之職類。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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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