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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6條

第 二 章 職掌
行政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公文收發、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文之列管查催事項。 四、關於財物購置、管理與維護事項。 五、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及表冊繕造事項。 六、關於員工勞保事項。 七、關於公共膳食管理事項。 八、關於警衛、消防等安全管理事項。 九、關於各種會議會場佈置、管理及業務會報之記錄事項。 十、關於辦公場所之分配管理及公共環境之維護與清潔事項。 十一、關於警衛、技工、工友之訓練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營繕工程發包及公共設施、教學場所、水電修理維護事項。 十三、關於車輛調派、管理、維護事項。 十四、關於學員伙食費之收繳事項。 十五、其他不屬各課 (室) 事項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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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