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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1條

技正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工作計畫及重要方案之研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職業訓練技術性或特殊性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三、關於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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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