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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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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