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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第12條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左列事項: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執行本中心研考工作。 三、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六、協助督導重要工作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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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