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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辦事細則規範中心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之組織、職掌、服務項目及相關事項,以提供就業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2-15・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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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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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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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課、室、站: 一、一般就業服務課。 二、特定對象服務課。 三、綜合規劃課。 四、行政室。 五、桃園就業服務站。 六、中壢就業服務站。 七、竹北就業服務站。 八、新竹就業服務站。 九、苗栗就業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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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一般就業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就業機會之開拓與媒合、徵才活動及相關獎助措施。 二、失業給付及失業之認定。 三、就業服務據點之管理與就業服務志工之召募及訓練。 四、資遣通報及資遣、關廠歇業後之就業服務。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國內招募及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 六、其他有關一般求職求才之就業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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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特定對象服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就業諮詢服務。 二、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服務。 三、其他有關特定對象及青少年之就業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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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綜合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案計畫。 二、就業促進之綜合規劃。 三、就業市場資訊之蒐集及分析運用。 四、其他有關就業服務之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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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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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就業服務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轄區求職、求才及推介就業之就業服務。 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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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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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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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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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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