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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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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