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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及指導。 五、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國會聯絡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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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