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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第20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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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