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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7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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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