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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20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權責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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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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